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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函〔2017〕4号
2017-01-24

关于印发《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号:沪国税函〔2017〕4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7-01-24

索引号:SY00242785X0201700027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印发《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4日

附件

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 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企业以技术入股递延纳税(备案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企业以技术入股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受理纳税人递延纳税备案。

二、 受理资料:

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详见附表);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六、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七、回复方式:在纳税人上报的《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八、其他事项:纳税人需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2.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

3.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4.技术成果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5.与被投资方是否为关联方关系的股权关系说明

附表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纳税人名称(盖章):纳税人识别号:申报所属期: ____ 年度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投资企业信息被投资企业信息备注
技术成果名称技术成果类型技术成果编号公允价值计税基础取得股权时间递延所得企业 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与投资方是否为关联企业
1234567=4-5891011
1
2
3
4
5
6
7
8
合计
谨声明:本人知悉并保证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填报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所得税技术成果投资递延政策的纳税人填报。

二、报送期限

纳税人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三、表内各栏

1.第2列“技术成果类型”: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2.第4列“公允价值”:是指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技术成果按照协议确定的评估值。

3.第5列“计税基础”:是指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技术成果的税收金额。

4.第6列“取得股权时间”:是指技术成果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时间。关联企业之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确认年度为投资协议生效年度。

5.第7列“递延所得”=第4列“公允价值”-第5列“计税基础”。

6.第11列“与投资方是否为关联企业”:是指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前,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明确的关联企业。

四、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

附件: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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